在通常情况之下,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并没有返还的可能,然而,如果发生下列情形,定金便有被退还的可能性:
首先,假如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未经许可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最终未能完成正式签约手续,那么开发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商品房销售所需的合法证件,或者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无效,那么开发商就必须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购房者经济损失。
再者,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且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然而,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但购房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