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定金是有可能退还的。以下情况均可视为退还定金的理由:由于特殊状况或政策变动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双方无法签署购销合同;对于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存在重大分歧且未达成共识,最终无法正常签订协议;若涉及双方中的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需要按照约定退还双倍定金;反之,如果购房者自身违反了约定,则定金将不予退还,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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