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可以包括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国有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集体施工企业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接受服务、建议、提出建议、参与投票、选举、监督、使用共用部位和设施等权利。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监督管理。
不同专业组成的业主是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具有相应资质并开展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国有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集体施工企业等都可以称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一样吗?
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业主单位是指购买建设工程并拥有工程的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单位有权利选择和监督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义务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因此,在建设工程中,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是不同的单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不同专业组成的业主是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具有相应资质并开展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而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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