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免责事由的规定
1、一般而言,合同的免责事由都是有效的,但是下列两种情形下,合同免责事由的条款属于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此外,法定的免责事由还包括不可抗力与第三人原因。
二、合同免责事由的特征
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2、免责条款的提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通常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三、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可否免责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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