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带薪年休假概述
带薪年休假可简称为年休假,法律对其并无明确的界定,多见于学理解释。有学者认为:“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也有学者认为:“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还有学者认为:“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纵观上述有关年休假的定义并无本质区别,即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年限,享受方式是保留岗位和薪酬。带薪年休假虽是一种为公众所熟悉的休假,但由于与相关休假名称相似或内涵部分重合,导致人们常将之与带薪休假、公休假日、带薪公共假日等概念相混同。因此有必要予以区分:
(1)带薪休假与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即带薪享受休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带薪休假是一切享受薪酬的休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自然也包含带薪年休假;狭义的带薪休假是指除带薪年休假外的国家法定休假日带薪的休假。通常情况下带薪休假是指狭义上的。
(2)公休假日与带薪年休假。实践中,公休假日与带薪年休假被混用的情形较普遍,多见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其实,公休假日是休息日的另一种称谓。根据《中国司法大辞典》的定义,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每完成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依法获得的休息时间”。关于二者的差异,立法中早已显现。如1981年3月14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2条就出现了“公休假日”字样,而此时国家并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足见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3)带薪公共假日与带薪年休假。“公共假日是国家立法机关统一规定的提供刚性保障的公众节假日。”公共假日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而休息日是不计薪的,所以带薪公共假日即法定节假日。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一、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以及一些比较规范的私企中,带薪年假贯彻的相对好,不能享受年假的群体则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企业、民企、私企员工以及数量和规模更为庞大的农民工、临时工群体等企业职工特别是私营企业职工。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劳动岗位上,计件工资、按日结算工资成为行规,同时这些行业的低工资、高强度以及恶劣的工作环境导致某些特定行业员工替换率极高,这让带薪休假对他们来说成了一纸空文。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立,但仍缺乏实施细则,尤其在对企业的监管和惩罚方面,缺乏具体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也留下了较大空白,特别是对企业只笼统规定了“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使得带薪年休假在实行中随意性较大。
第三、公权力对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支持度不够。各级劳工组织缺乏对劳动者争取福利的主动性,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到位。2007年颁布的休假条例虽然对带薪休假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存在落实难、执行差的问题,尤其是缺乏一套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机制,企业违法成本接近于零,这相当于放任了用人单位无视职工休假权利的做法,加大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难度。
第四、关于带薪休假制度的社会价值观念出现偏差。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缺乏正确认识,对职工享受休息权利的意识淡薄。甚至有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利用“就业难”迫使劳动者“自愿”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提出休假申请时,直接威胁职工“如果带薪休假,回来后就离职”。此外,在长期以来存在把忽视个人权利作为优秀道德品质宣传的偏差,评劳模比“奉献”的这种社会观念下,争取个人休息权显得底气不足。
三、关于完善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
1、细化相关政策,强调部门联动落实带薪休假的职责。进一步细化相关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例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比例应设定上限,比如规定不得超过5%,以促使劳动者享受作息的权益。从缴纳保证金、加大处罚力度、转变企业工会职能强化职工维权能力、鼓励职工集体诉讼等多个方面,提升企业违法成本,也使其违法之举受到更直接的制约。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把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方面。由文明办、人社部门等牵头,取消不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单位参加相关评优创先活动评比资格。
2、探索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这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应该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或者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也可由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3、引导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行政部门应认识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关乎国民的生活品质,可驱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带薪休假权的宣传,帮助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使之正确认识到员工休息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员工权利,才能保证企业发展。也要鼓励民众转变生活方式,通过政策宣传与引导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4、更大程度发挥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的监督作用。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依法承担起“主动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接受举报、投诉和仲裁申请之外,力求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劳动监察内容。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曝光等。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同时加强工会建设,应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劳动者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强化工会在保障用人单位员工休假权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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