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仲裁委员会给新聘的36位工商系统的仲裁员颁发了聘书。这标志着仲裁委与工商系统调解中心将仲裁与调解两种程序实现了有机的结合。
调解和仲裁都是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办法,也就是现在世界上流行的ADR中最常用的两种争议解决办法。调解的优势非常明显,可以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继续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而且方便、快捷、灵活、经济。但调解也有它的局限性,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仲裁除了具有调解的优势外,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更具有权威性。调解和仲裁相结合,既能最大程度上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使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在诉讼程序外解决,对于及时化解经济运行中的矛盾,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市仲裁委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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