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诱使他人提供虚假口供构成了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诱供所产生的压力而做出了虚假供述,但实际并未实施任何犯罪活动,此时他有权在法庭上当庭翻供,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在此情况下,先前的口供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经过法院的审理,证实确有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事实存在,那么这些口供便可被推翻。
此外,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予以排除。如果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性,那么就必须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无法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对该项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如发现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也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以及判决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全文5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