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对一口供能推翻吗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
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按受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
二、翻供对自首案件的影响
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翻供而改变,因此,翻供,并不能改变案件事实,也不能改变自首的事实。如果因当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那么,原来当事人的认罪实际上并不是自首,本来就不应认定自首。
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录口供一般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录口供一般几个小时时间不等,根据具体的案情的审理情况来进行时间确定。审查起诉阶段录口供的次数是没有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要的证据可以复核。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在证据的采信上,应当尽可能予以排除,重点要查清是否有违法取证等程序违法行为存在,并要考虑各种相关证据的关联性,要互相印证。如果无法排除矛盾,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准。口供在法律上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存在以那一次供述为准的问题,关键要看法官如何判断和采信。
讯问被告人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
2、讯问要有针对性。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
(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
(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
3、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4、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同时又要规范,态度要严肃。公诉人在讯问时,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知识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坏,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发问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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