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证词不可随意更改,亦即所谓“翻供”之举并不被允许。
当犯罪嫌疑人对先前所作的供述进行修改或否认时,证人的证言则被视为“变更证言”。
作为证人,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
若因记忆模糊而导致证言出现偏差,可在法庭上重新表述以进行更正,但这并不等同于翻供行为。
在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若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那么法庭应采信其庭审时所作的证言;反之,若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法庭也可选择采纳其庭前证言。
然而,若证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后证词差异较大,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该证人可能会面临伪证罪的指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4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