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因关于分居的举证比较困难,一般要双方共同认可.
一、法律如何认定“连续分居两年”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
二、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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