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需要单位配合吗
员工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和原件;
(2)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和原件;
(3)劳动者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和原件;
(4)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片、录音等);
(5)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6)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和原件;
(7)其它材料等。注:社保部门只收复印件,准备原件的目的是社保机构要核对原件。
员工需要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单位应该予以配合。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鉴定的期限
工伤鉴定的期限是在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尽早申请鉴定。申请鉴定后60日内可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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