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他人擅自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张先生将于先生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08年2月,于先生将其在张先生楼下的住宅擅自改为美容美发厅出租,将窗口改为门厅,并在张先生的阴面住室和洗手间窗外安装了宽大的灯箱广告。不仅如此,于先生还将室内的承重墙拆毁,制造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美容美发厅经常营业到深夜,嘈杂的人声和刺眼的灯光对张先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造成了影响;又因为广告灯箱安装在张先生的窗下,也增加了张先生住宅的不安全因素。为此,张先生曾经多次找到于先生,希望与他协商解决此问题,但都被他拒绝了,最终将其诉到法院。
张先生认为,于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先生对住宅进行改造时拆毁承重墙,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对自己一家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外墙皮属于业主共有,张先生对住宅的外墙皮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于先生未经自己的同意,在窗外设置广告,既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增加了自己住宅的不安全因素,同时也对自己的居室造成了光污染。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于先生立即停止营业,拆除原告窗下的灯箱广告牌,拆除公用面积内的建筑物,并要求判令于先生按房屋原始设计恢复房屋原状。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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