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产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拆迁部门在拆迁时也会一并考虑。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若租赁合同中对拆迁事项有具体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若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拆迁事项的具体约定,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在承租人因拆迁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出租人,应当给与承租人补偿。而在实践操作中,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没有达成协议,被拆迁人也无法从拆迁单位获得货币或房屋的补偿。所以,根据上述分析,在租赁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就中介公司的损失作出赔偿。
公房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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