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能否包括租金损失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可以以实际的损失为参照,通过法律进行调整,目的在于补偿实际损失。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因此,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叠加并用。
二、租金损失的特点
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违约行为。
2、具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因此在性质上具有事后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三、违约金与租金损失的适用情况
因此,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叠加并用。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适用情况为:其一、原则上不并存;其二、就高不就低;其三、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具体而言,如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一般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支持守约方的诉请,不另行支持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甚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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