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答: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其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
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变动
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生效之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但是,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举例来讲,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乙,乙支付一定的价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一式两份。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甲有义务与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乙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房款,但是该房屋所有权属仍属于甲。合同生效后,甲与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乙,乙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问:我们过去颁发的都是单独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怎么办
答:去年6月12日起,我市市区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6月12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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