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书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4-28 15:42:17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书包括什么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江苏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某某路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W。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某某工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某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因某某公司将装配车间撤销,并将郭某某工作的CNC车间租赁给上海敢仓公司,要求郭某某等人到该公司上班。虽然某某公司承诺工作地点、工作场所、工作内容以及薪资待遇不发生变化,但某某公司在仲裁时也明确郭某某等人需要接受某某公司和上海敢仓公司的共同管理,工作时间和工作主体明显发生变化,已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本案依法应属于郭某某等人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郭某某于2010年3月3日进入某某公司在CNC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1月某某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给上海敢仓公司,CNC车间由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共同使用,车间员工由双方共同管理。某某公司要求郭某某等人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接受上海某某公司的管理。2017年1月4日至1月10日期间郭某某等人多次与某某公司员工叶某某进行沟通,要求某某公司出具调岗通知单。某某公司在谈话中表示郭某某等人仍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仍由某某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仍由某某公司缴纳。后因郭某某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某某公司安排郭某某在管理部待岗。2017年1月9日郭某某等人认为某某公司将CNC车间租赁给上海某某公司,并要求其到该公司上班,劳动关系主体已从某某公司变更为上海某某公司,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嗣后,郭某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该委于2017年3月10日裁决:对郭某某等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郭某某对该裁决内容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郭某某工作的CNC车间由某某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共同使用,对郭某某等劳动者进行共同管理,但郭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工资仍由某某公司发放,社会保险仍由某某公司缴纳,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并未发生变化,郭某某等人的合法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郭某某依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昆山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某某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李某某

书记员王某某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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