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全文2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