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外出工作时意外身亡,责任归属何人?
时间:2023-08-16 19:12:51 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人外出死亡,如果不是因为工作任务而受伤的,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工人外出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死亡的,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管道井漏水是谁的责任

一、管道井漏水是谁的责任

1、要确认管道漏水的原因,然后看责任是属于谁,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因为装修造成的漏水,就去找装修公司负责任;

(2)如果不是装修公司造成的漏水,就去找物业负责任。可以看看自己的物业管理协议,里面公共区域的设施是不是在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内,可以拿着协议去找物业公司;

(3)如果过主管道两年的保修期,物业可以找施工单位进行追责。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物业公司经营范围: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1、综合管理,涉及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财产管理及公共事务;

2、房屋及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3、绿化,在小区规划红线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养护;

4、清洁,在小区规划红线内,维护并保持在业主户门外的清洁卫生;

5、公共秩序维护,在小区规划红线内,对公共区域进行秩序维护,业主户门外的看管;

6、停车管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管理;

7、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消防管理;

8、高压给水的养护、使用、维修;

9、电梯的保养、使用、维修;

10、装修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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