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于看护导致老人摔伤,就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理应为老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养老院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养老院需要举证老人摔伤与养老院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养老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人员对老人进行照料、看护是其职责所住。若护理人员因未能满足私欲而不履行职责,甚至折磨、虐待老人,那么老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因护工与养老院属于雇员与雇主关系,养老院承担替代责任,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达到虐待程度,相关人员可能触犯刑事犯罪。
如果是老人被同院其他人打伤,除非养老院可以证明已履行了必要的监护责任,否则养老院需要承担责任。无法证明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在很多养老协议中,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诸如“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即使有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需要明确的是,养老机构负责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不承担赡养义务或监护责任。但是,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场所,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组织,有义务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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