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区域自治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98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的时间是2001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全文4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