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2、作为一项富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
3、这些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总的原则和基本内容;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确定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权限;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职责。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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