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是: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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