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无效的特别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特别原因如下:
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外,其合同无效。
2.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合同无效。
3.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4.无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等内容。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没有风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6.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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