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由各方按照过错承担。保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如下:
1.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2.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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