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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形

2022-07-05 1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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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无效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1、无效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形,具体如下: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2)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 (3)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具体如下: 1、合同主体不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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