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无效的概念: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采购合同无效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讳法性,是指讳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和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日确认无效,将且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采购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合同无效如何解除
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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