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受理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
(一)被收养儿童户籍证明;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法人身份证;
(三)中国收养中心发给省民政厅的《涉外送养通知》;
(四)中国收养中心发给外国收养家庭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五)《收养登记证》;
(六)外国收养父母的护照;
(七)外国收养父母为收养子(女)所提出的护照申请。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只提供复印件,需由省民政厅所属的省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印章予以确认。
二、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有关注意事项
(一)被收养儿童须在有关监护人带领下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的“单位和派出所意见”栏,由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填写,并加盖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印章。
(三)民警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系统中,须依据被收养儿童《收养登记证》录入外文姓名加注。
(四)办证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归档等有关问题根据本地区办理同类证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我省涉外收养登记工作由省民政厅委托给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受理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工作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方便申请人,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可受理本地区被收养儿童提出的护照申请,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民警承担受理审批工作,并注意加强对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的监督制约,尽量为被收养儿童收养提供方便。
(二)切实把好被收养儿童出国护照的审批关,严格依法办理涉外收养儿童的出境手续。对申请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弄虚作假冒充弃婴、弃儿、残疾儿童或孤儿的,一律拒发护照。外国领养人要偕被收养儿童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必要的询问,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护照。
(三)要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防止被拐卖儿童、其他非弃婴、弃儿或不满查找期限的儿童进入社会福利院被外国人收养出境。要密切注意、及时发现境内外不法分子借收养名义偷盗、抢劫、拐卖儿童犯罪线索,加强对境外收养组织背景及活动情况的掌握,坚决打击跨国贩卖儿童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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