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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国内房产怎么分

2021-04-25 736人已浏览
  • 迟本波律师

    迟本波律师高级合伙人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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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故国内房产的分割方法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其配偶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何分割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3、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其一人,但如果房产证加了配偶姓名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共有,可以一人一半或者按出资份额分割。另外,如果房子是父母买的,有以下三种情况:1、父母在子女婚前赠与子女的房屋且只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的,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2、如果是父母婚后赠与其子女的,也只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其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其个人财产;3、如果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再赠与夫妻两人的,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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