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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在国内如何生效

2022-04-25 377人已浏览
  • 韦红露律师

    韦红露律师合伙人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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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外离婚要在国内生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体程序如下: 一、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确认: 1、申请: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程序审查: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4、送达裁定书。需要注意: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法院不予以受理;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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