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受理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
受理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的要求:
1.被收养儿童须在有关监护人带领下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的单位和派出所意见栏,由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填写,并加盖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印章。
3.民警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系统中,须依据被收养儿童《收养登记证》录入外文姓名加注。
4.办证工作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归档等有关问题根据本地区办理同类证件有关规定执行。
5.我省涉外收养登记工作由省民政厅委托给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需要的材料
涉外收养儿童出国申请需要的材料包括:
1.被收养儿童户籍证明;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法人身份证;
3.中国收养中心发给省民政厅的《涉外送养通知》;
4.中国收养中心发给外国收养家庭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5.《收养登记证》;
6.外国收养父母的护照;
7.外国收养父母为收养子(女)所提出的护照申请。
以上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只提供复印件,需由省民政厅所属的省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印章予以确认。
三、涉外收养怎样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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