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收养申请办理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提交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人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办理流程: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依据根据财政部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费用为250元。
办理时限:30日内。
办理地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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