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5、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应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7、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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