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承办单位】
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办理地址】
香坊区香安街187号
【联系电话】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材料】
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6.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①与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②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7.收养入与送养人,必须双方自愿,并签定协议书,同时征得被送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
8.被送养人生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交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办理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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