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有什么法律意义
时间:2023-05-05 10:04:21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今天有当事人咨询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事情。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之前又没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他与妻子前几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没有告知民政部门他们是“补办”,民政部门就按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为他们办理了结婚证。而事实上他和妻子二人已共同生活了好几年,房产、公司产权等全部登记在女方名下,如今二人闹矛盾、即将面临离婚,这才发觉当时的结婚登记的重要性。由于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申明是补办登记,因此,一旦面临,他将很可能担负起证明房产、公司产权等巨额财产是他和妻子“婚前”同居时共同所得购买和投资创立的严峻的举证责任,否则,这些财产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如果办理登记时就申明是补办的,则,婚姻效力溯及到二人举行婚宴那天,有据可查,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自然是,不需要举证。因为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在此提醒一下当事人,结婚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没有依法登记的,要尽快申请补办。这样,婚姻财产才可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民法典》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同居财产实行一般共有制。

补办结婚登记的要认真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格式如下)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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