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补办和补办结婚证有什么异同
1、补办结婚证,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______与____单位的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ò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2、补办结婚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补办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同
(1)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2)针对的对象不同
新民法典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3)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办结婚证就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补发日期)”。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怎样办理
1、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4)双方近期免冠正面合影二寸照3张;
(5)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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