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报告;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6、属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处罚单据。
南宁收养落户如何办理
符合收养规定的弃婴落户条件的办理人携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被收养人的户口本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前往受理地派出所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是否符合条件,若是符合则申请人领取《办理户口责任书》。派出所审批完结后,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受理点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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