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申请入户所需材料
一、稳定就业入户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个人声明书;
2.流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我市连续居住36个月的证明(或流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我市连续参保36个月的参保凭证。
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分公司工作,社保何时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36个月的参保证明。
4.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5.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如住房产权属父母的,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产权人在公安机关现场书写的同意子女入户声明书、产权人其他子女知情同意情况证明、申请人与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还应提供随迁人员的婚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随迁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二、积分入户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人所属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生子女(含收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应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5.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参保证明。
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分公司工作,社保何时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人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总公司统一购买的参保证明。
6.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还应提供随迁人员的婚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随迁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7.落户地房屋产权属申请人父母亲的,应提供产权人同意申请人积分落户的证明、产权人其他子女知情同意情况证明、申请人与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三、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4)有未成年小孩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如随迁小孩属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还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有效的未婚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5)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2.父母投靠子女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投靠人为被投靠人父母且同时申请时提供,下同)。
(5)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底册能佐证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出具)。
(6)如有投靠人所生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投靠人已离婚的,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投靠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7)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入户申请表、个人(监护人)声明书。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投靠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父母已离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4)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5)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有效的未婚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四、投资入户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5、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员工或中层以上业务骨干,且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7、多股东(权益人)同意证明:投资企业有多名股东(权益共有人)的,其他股东(权益共有人)原则上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声明书。
8、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在该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9、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五、纳税入户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12个自然月的纳税完税证明(含国税、地税的所有税种)。
纳税入户企业属我市总部企业的,提供市政府颁发的《总部企业认定证书;没有证书的,提供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文件。
5、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6、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7、多股东(权益人)同意证明:投资企业有多名股东(权益共有人)的,其他股东(权益共有人)原则上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声明书。
8、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在该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9、入户对象为投资者配偶且有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入户对象为投资者父母亲的,还应提交申请人与投资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员工或中层以上业务骨干,且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10、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六、荣誉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应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5.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七、人才入户
1.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经信局等部门出具的审核表(证明或入户意见、名单)。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3.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前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4.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5.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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