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伤残医疗鉴定流程
1、准备好相关的病历与医疗资料;
2、携带所有病历资料到当地地级市的残疾鉴定中心申请鉴定;
(二)精神伤残司法鉴定流程
1、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精神伤残鉴定申请;
2、由法院指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精神鉴定;
3、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一、精神伤残的等级划分
目前,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采用三分法,即重伤害、轻伤害、轻微伤害。
1、重伤害是精神障碍致使精神疾病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或缺乏劳动或学习能力,或精神障碍表现为经常性的危险或冲动行为,需要监护者,如颅脑创伤所致智力、记忆、精神病性障碍及继发脑损伤的癫痫性精神障碍等。
2、轻伤害是只精神障碍严重影响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
3、轻微伤害是指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害,但对伤病者的职业劳动或学习能力确有一定影响。
二、残疾人证件的办理流程
1、精神伤残人申请、村(社区)初查
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村委(社区)或残协申请,村委(社区)或残协按照残疾标准进行初查,初查符合的该村(社区)负责人签署经办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2、镇(街道)残联初审登记
镇(街道)残联经办人或负责人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进行初审登记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的内容(此两表由县残联提供给各镇街残联,也可自行复印),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彩色近照(所填姓名和所贴照片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和人物相同),镇(街道)残联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并指导残疾人参加残情鉴定。
3、县定点残疾鉴定医院鉴定
县定点残疾鉴定医院的评定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残疾标准进行认真细致鉴定,并签署评定意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评定结果及其姓名和日期,加盖该医院的公章。
4、县残联登记审查、网上报市残联审批
县残联在接收到申请表和评定表后进行网上办证登记并会同镇(街道)残联人员一道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人把关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报市残联网上审批,审批合格后打印《残疾人证》。
5、市残联审核批准,加盖钢印。
6、证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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