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流程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如下:
1、公司解散,依法清算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未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的债权;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歇业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申报清算,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注销登记,把股东大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发布解散公告,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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