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未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2条、第273条、第333条、第496-506条。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花钱买刑,不是有钱就可以犯罪后减轻或免于处罚,没钱就要多受刑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些刑法基本原则是坚决不能动摇的。用刑事和解方式处理部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传统模式所不具有的良好特点,对于矫正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灵创伤、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都有不可估量的正面价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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