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没有太大关系,但是,房屋出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确实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出租房屋应该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
一、出租房屋的税费有哪些
作为一种应税行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收有以下几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率为1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金收入属于服务业,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一)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但有些开发商将人防车位一次性40年租赁给业主这种方式就是违规的。要清楚这一点,不要交了40年费用,后面20年却自动失效。
(二)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
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比如顶楼露台改造后变成房屋、房屋加盖、厂房、临时建筑、过道等,都不得对外出租,否则面临罚款。
(三)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
以往随着租赁市场的好坏,房东随意增减房租。但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
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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