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4月30日晚,秀英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联防队员通报了琼花村拆除违法建筑打人事件,以及参与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的7名联防队员的处理情况那天下午在长流镇。秀英区委、区政府严厉谴责联防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违规打人的行为,并向有关群众和社会公众表示歉意。据秀英区主要负责人介绍,当天,长流镇琼花村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出现暴力违法行为。在制止暴力反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违规殴打群众。公安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处理,拘留了7名参与殴打群众的人员。同时,秀英区开除了管理队员不力的区联防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王某。秀英区区长表示,无论什么原因,执法人员绝不允许以暴制暴。该负责人向被打的群众和公众道歉,并将安排专人向被打的群众道歉和表示慰问。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琼花村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将村规划范围外的农用地非法对外出售,肆意占用和建设村周边的农用地。4月29日起,秀英区依法组织实施强拆。当日,琼花村31栋违章建筑已成功拆除。30日上午,秀英区继续组织城管、联防、国土资源、消防、长流镇等部门对琼花村剩余73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在拆迁现场,一些外来人员和不法分子煽动部分群众对执法人员投掷、砸碎石砖、燃放鞭炮、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煤气罐等暴力行为,企图妨碍正常执法,扰乱正常执法秩序,造成部分执法人员受伤,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及周边群众人身安全。
秀英城管、长流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耐心劝说、解释阻挠执法的村民;对于个别态度粗暴、行为恶劣的暴力反法分子,区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取证,果断处理,将11名可疑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接受检查,并将依法追究参与暴力反法人员的刑事责任。目前,秀英区已妥善处理这起暴力反法事件,执法人员已陆续进入现场,拆除剩余的违法建筑。秀英区有关负责人表示,区党委、区政府坚决打击违法建设,对采取暴力抗法措施企图妨碍正常执法的不良行为和违法分子,将坚决打击,从严处理依法与他们合作。
根据媒体对粗暴执法问题的报道,经核实,包括陈某在内的7人对犯罪负有责任。秀英市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等7人予以拘留。同时,秀英区免去联防中队中队长王某职务。
[法律解释]
执法与反法之间的暴力循环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如今,社会各界仍在积极寻找对策,但收效甚微。一方面,由于责任制不完善,一些执法责任人逃避责任,没有发挥有效的执法规范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和程序的缺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暴力执法缺乏完整系统的认识,对暴力执法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界定。只有理清这些问题,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
行政公务员是行政权力的使者和法律的执行者,其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一旦触犯法律,其危害程度和性质都比对方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一是破坏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二是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三是亵渎法律权威;四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例如,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首先体现在“对执法对象的人格侵害、暴力侵害和财产侵害”,这是暴力执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仅体现在行政违法的形式上,而且从司法的角度界定为行政违法。原因有二:一是形式违法。在我国,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不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暴力执法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其动机在于追求不正当的行政利益,违背了常人的常识和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为了利益而使用暴力显然是不公平的。二是维护公平正义。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曾说:“只有当双方平等时,才能说正义。强者为所欲为,弱者为所欲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当行政权力过于强大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实现。行政主体因其自身的地位和权威,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然而,一些学者将暴力执法定义为不当行政。比如,有学者认为,现实中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足是造成不合理行政行为的根本原因”。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作出的,只是因为具体行政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需要检讨。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仍在法定范围内,审查不当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瑕疵;另一方面,行政公务员是自然人。他们的智力水平、个人品德、理解能力、专业知识、灵活性等都不一样,权力实施的后果也不一样。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行政公务员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识来引导行政行为的过程,通过自己自觉的管理行为来实现民意和国家意志。在这种人格因素的影响下,会产生多少副作用是不可预知的。
如果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就会混淆行政违法主体的概念。行政违法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从研究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仅用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理论来研究暴力执法,与法学中的行政违法理论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容易造成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混乱。如果暴力执法被定义为不正当行政,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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