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如何在暴力拆迁中谋取利益?
时间:2023-07-07 08:04:16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你们不妨把自己的难处,自己的不得已,自己的各种想法直接向我们这些学者,向媒体,向公众说说,也许大家能帮你们想出一个两全之策。

江西宜黄被拆迁人自焚的消息尚未消散,又闻山西太原被拆迁人半夜被人破窗入室殴打的惨叫声。暴力拆迁事件为什么这样一波接一波?最近不断有记者采访,问我:当地的政府官员为什么不制止暴力拆迁,他们是怎么想的?拆迁新法为什么迟迟不出台?有关部门是怎么想的?

我也很纳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些地方的官员为什么能容忍暴力拆迁,为什么对此能无动于衷,他们是怎么想的?

前几天,我所在的研究中心在香山举办了一个小型研讨会,约请了若干国内外学者研讨发展中国家推进城市化与公民房屋拆迁的问题,试图推进“拆迁条例”的废旧立新,尽量减少或避免暴力拆迁和暴力拆迁引发的各种悲剧。

会前,我们也邀请了多个相关部门的政府官员与会,想了解一下他们对暴力拆迁是怎么想的:作为暴力拆迁依据的旧法到底还废不废,避免暴力拆迁的新法究竟还立不立;拆迁条例的废旧立新到底有什么困难,我们学者能否帮点儿什么忙;国外的相关经验(我们专门请了几位外国学者,介绍他们各自国家的“拆迁”经验),对他们有没有参考价值。

很遗憾,除两个法官外,政府官员们一个也没来,我不知道官员们是怎么想的。我请记者们直接去采访官员。记者们说他们采访过,官员们不见、不说。我说,既然官员们不见、不说,那我就帮你们猜一猜。

我猜,官员们的情况各不相同,想法也会是不同的。

有的官员确实想有所作为,他们为官一任,想干点儿事,让所在地区旧貌换新颜。他们积极招商引资,组织开发建设。而要招商引资,搞开发建设,他们就认为不能没有强拆。“没有强拆就没有宜黄速度”。“强拆容易出问题这是肯定的,但政府不能因为容易出问题就放弃不做”。

有的官员想“进步”的步伐再快点、再大点,他们在任上要干几件“大事”,做出点儿“实绩”、“政绩”,让上面瞧瞧,他们是有能力、有魄力的。然而,干“大事”要钱,而地方财力有限,因此,他们就卖地、拆迁。老百姓如果不配合,不拆迁,他们就放出狠话,类似于“你妨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让你难受一辈子”。

个别官员倒不是太在乎政绩,他们眼睛向“下”,想为开发商所想,急为开发商所急,与开发商打成一片,吃由开发商请,玩由开发商安排,自己和家里人的花费由开发商打点。他们强拆的积极性比前两种官员更高。他们说“不就是死几个人吗,拆迁哪有不死人的”?当然,他们也交代开发商:“最好是干得漂亮点,不死人,让那些钉子户乖乖离开。”

这些是下面的官员、较低层次的官员的想法,上面的官员、较高层次的官员怎么想呢?

我猜,上面的官员、较高层次的官员,可能更多地考虑发展和稳定:我们国家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必须加快推进,发展必须保持一定速度,GDP至少应“保七”、“保八”。不然,各种“民生”工程就无财力维持,失业率就会剧增,社会就会出现严重动荡。

因此,他们虽然看到下面的拆迁有点儿过,暴力拆迁时有发生,也只能告诫下面不能太过分,不能死人,但他们不能立即推行新法,让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速度降下来。如果如“拆迁新法”所规定的,危旧房拆迁要征得相应区域90%以上居民同意,这个难度有多大啊,房地产开发还怎么搞,发展速度还怎么保障?

当然,上述各类官员的想法,只是我的猜测,不一定准确。但不管怎样,官员们,特别是那些真正想为人民办事、想把事情办好的官员们,之所以不能狠下决心,出台新法,阻止暴力拆迁现象继续蔓延、持续,一定是有他们的难处,有他们的不得已。

我的想法是,你们不妨把自己的难处,自己的不得已,自己的各种想法直接向我们这些学者,向媒体,向公众说说,也许大家能帮你们想出一个既能保发展、保稳定,又能减少或消除暴力拆迁,从而达到保人权、保民生的两全之策。官员们请相信,信息公开肯定会利大弊小的。拆迁律师

服刑官员减刑,假释如何阳光操作

官员犯罪后要想获得减刑或假释,今后不再那么容易了。最高法院副院长近日提出:所有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减刑、假释一律要进行公示,阳光操作。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也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致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但前述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此,最高法院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适用假释和减刑的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解决了一些实践难题。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缺乏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减刑假释由法院的哪个机构来实施?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对于结果,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程序缺失,容易形成不公平。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曾任官员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容易获得“优惠”。

此前2009年4月底召开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曾经强调,要准确掌握对原是领导干部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防止区别对待,从而出现对原是领导干部的罪犯减刑幅度偏大、减刑偏快的问题。

事实上,有些地方法院已经尝试制定并实施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比如,四川省高级法院目前已经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两个文件,并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两文件强调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为原则,不公开听证为例外”。

除四川的法院,沈阳中院在2005年就制定了减刑、假释的听证制度;福建三明中院也对这类案件实行“阳光操作”,考核公开、报减公开、结果公开、裁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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