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占地经营如何举报
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二、维权途径
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主管部门举报反映,如果被违法占用的土地系你的合法土地,你这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你所说的违法占地,属于土地违法行为的一种。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因此作为公民,在发现违法占地时,均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该项权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我国为了保护土地资源而加强土地监管的一项基本规定。那么,如果举报的话,应当向谁反映呢?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换句话说,对于违法占地行为,你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反映。反映的方式既可以打电话举报,也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书面写举报控告信的方式。
第二,鉴于国土局职能部门较多,在反映违法占地时,可以直接向国土局内设的土地监察部门或者土地监察大队反映。当然很多地方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会在乡镇政府设立派出机构国土所。你也可以就近向国土所反映。无论是土地监察部门还是国土所,在接到举报反映后,都有及时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三,如果违法占地所占用的土地系自己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除了可以向国土局进行举报外,也可以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违法占地的主体是个人或者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则你这边可以搜集相关侵权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是行政机关因为项目建设需要违法占用你的土地,则你可以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三、非法占地经营的处罚标准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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