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单位故意晚交违反劳动法吗
时间:2024-07-21 07:54:43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社保单位故意晚交违反劳动法吗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若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依据法规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对于未能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缴费义务或进行补齐,在此基础上,自欠款之日起,还需要按日额外支付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若截止至催告日期后逾期仍然拒不补交的,将会受到来自主管行政机构的处罚,罚款金额在欠缴额度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单位跟工伤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如若不幸遇到此类事件,由于无法通过社保缴费单位申请到相应的工伤补偿,您可考虑向实际工作单位直接寻求工伤赔偿待遇。实际上,许多企业都会采取第三方代理社保缴纳的做法,然而,这样做并不符合法定规定。敬请劳动者了解,自遭受工伤之日起一年之内,用人单位务必于30日内前去申请工伤认定,逾期将无法进行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我国《劳动法》之有关规定,各用人单位须按照其职工的实际工资情况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对于未能如期且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企业,社会保险征收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时予以补充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开始计算,每日加征欠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逾期仍未进行缴纳,则将面临由主管行政部门所实施的处罚,罚款金额将在欠缴额度的一倍至三倍之间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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