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只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对应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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