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是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的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若是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的赔偿数额应该等于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之后能够得到的利益。
房屋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的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质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质用房则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4、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至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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