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否合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解散公司的前置性条件是什么?
在诉讼阶段,对于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对其解散请求的条件是否成就的审查,应该对前置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作为实体裁决的依据。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这是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即公司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时,可以解散公司。但是,请求解散不等于一定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存在前置条件,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审查公司解散的前置性条件是否成就。
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公司经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话,是可以通过和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解散公司,或者是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散,当然的,不管是通过哪一种方式解散,都是需要符合我们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n(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n(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n(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n(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n(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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