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解散公司一般要多久?
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其他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二、解散公司诉讼相关问题是什么?
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与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针对其他股东的诉讼。原告应将公司解散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批准。
人民法院应了解分散的公司诉讼的调解,并应着重于调解。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购买股票或者通过减少资本等使公司维持生计的,应当给予支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应及时对公司进行判断。人民法院调解原告股票的,公司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注销或者注销。在转让或注销股份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购买股份作为对公司的借口。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诉讼解除的判决对公司所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解散请求后,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公司解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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