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
1、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时,通过“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委托收取票据款)科目核算。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时,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1)发出商品,办理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单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说明:
1、委托收款。
(1)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程序。签发托收凭证——委托——付款。
(3)收到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时才需要做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如上所述。
2、托收承付。
(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
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程序。签发托收凭证——托收——承付(或逾期付款、拒绝付款、重办托收)。
(3)账务处理。在办理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同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在对方承付,银行办理划款,收款方接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贷记“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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